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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冤案主办人没有“冤案罪”?

2016-08-03 10:11:24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马涤明

  “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8月1日受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冯志明是呼格案的最后一只“靴子”,但与之前的“靴子”一样,呼格家属和公众依然没有等来对冤案责任人的法律追责。之前被处理的27名责任人,一律是纪律处分——法律没说一句话,现在冯志明受到公诉,法律虽然说话了,但法律“说”的问题均与呼格案无关。最终是,呼格家属和公众强烈要求的法律追责问题,无一落地。

  冯志明贪污受贿,为娱乐场所充当保护伞或叫“给予帮助”,私藏枪支等违法问题,理应受到法律追究。但其他违法问题,与其在呼格冤案上的违法责任并不存在任何关联,依照法治原则,应该是违法必究,有一追一,涉及多少违法问题就应依法追究多少问题。当然,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冯志明在呼格案上的过失未涉嫌犯罪,起诉书也就涉及不到错案法律责任的问题。问题是,冯志明在呼格案中究竟是未涉嫌犯罪,还是有关方面“不认为”涉嫌犯罪?这个问号非常大。

  呼格案的错案责任,不但存在重大过失,而且存在刑讯逼供、证据造假等问题,一些司法人员存在为急于破案、立功而故意陷害当事人的嫌疑。这方面,相关报道中说得非常详尽,在此无需赘述。也正因如此,年初呼格案追责结果、27名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的消息公布后,公众舆论普遍“不买账”,呼格家属更是“气得浑身发抖”,说“这个结论,比没有结果更残忍”。而到了最后一名、也是最主要的责任人冯志明这里,虽说上了法庭、追究刑责,但刑责中却未见一条与呼格案有关的问题。这样的结果,即便已被预料到,仍觉“残忍”,对呼格,对公众,对法治,都不公。

  冯志明贪污受贿,且执法犯法、私藏枪支弹药,被送上法庭,面临法律追究,实属罪有应得。而如果是呼格案的翻案才牵出了这些问题,则应当在追究其违规办案的基础上,继续追究被牵出的这些问题,这样的司法公正才更为彻底。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