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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未来 守望成长—甘肃省检察机关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6-06-22 07:51:58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狄东阳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法护未来守望成长

  ——我省检察机关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朱婕

  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六个典型案(事)例,包括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性侵女童案等,并由省检察院未检处的检察官进行了点评。这些案(事)例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成功帮教、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救助未成年人等方面的做法。

  -案例一: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

  2001年4月,兰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7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已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上,与会人员就此案应否起诉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6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点评:本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二:李某某性侵女童案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天水某村小学任教期间,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后,天水市检察院在办案同时,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争取询问过程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了被害人的相关资料,保护他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和疏导。检察机关还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医疗、民政等部门联系,为被害人全面体检,及时进行治疗,并对家庭困难的被害人,给予适当的救助,帮助她们早日摆脱阴影。

  检察官点评: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案例三: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不久,许某某被所在学校开除。其母亲找到办案机关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院与学校、教育局多次沟通,最终许某某所在学校同意他回校上学。之后的二年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持续关注,并不断鼓励他,直至其考上大学。

  检察官点评: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案例四:蔺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年12月,蔺某某(17周岁)打工期间,为帮受到骚扰的女友出气,约同事王某某(17周岁)殴打被害人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4元及价值300元的手机1部。破案后,蔺某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现金4500元,蔺王二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蔺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二人均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法提供保证人。办案人员前往他们打工的酒店,说服董事长、经理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酒店继续接纳两人打工并提供食宿。因取保候审期间两人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酒店被检察机关设立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承担了蔺某某、王某某考察帮教任务,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点评: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也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破解了流动未成年人帮教难的问题。

  -案例五:王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三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区分主从犯,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孟某某等三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主持调解,王某某等四人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与校方沟通,保留了孟某某等三人学籍,并协商在该校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由学校老师担任观护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孟某某等三人进行考察帮教。

  检察官点评: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中,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对涉案未成年人做出了宽严有度的处罚。同时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通过以案释法,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

  -案例六: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2014年4月,杨某某(17周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兰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杨某某的父亲因吸毒下落不明,母亲离家出走,哥哥因盗窃罪正在服刑,家中年仅14岁的弟弟和未满10周岁的妹妹流落街头,仅靠乞讨、邻里救济为生。

  在了解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向当地县委、县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展开救助,及时将未满10周岁的妹妹送到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督促当地民政部门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成年的弟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起监护责任。杨某某得知后,表示一定改过自新。

  检察官点评: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实施救助,妥善予以安置,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犯罪。这样不仅帮助了陷入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也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狄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