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检察院公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为了让公众对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更直观的了解,5月26日,省检察院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5个典型案例和1个典型事例,这些案(事)例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成功帮教、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救助未成年人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
2001年4月,兰州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七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巳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为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六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2013年5月27日,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下午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不久,许某某被所在学校开除,因该案在当地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其他学校均表示不愿意接收许某某,其母亲找到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机关与学校、教育局多次沟通,最终在当地教育局的协调下,许某某所在学校同意接收其回校上学。之后的二年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持续跟踪关注许某某,并不断鼓励他,直至其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小且没有一技之长,一旦过早失学或辍学,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引入保证人制度解决了监护人缺失难题
2013年12月,蔺某某(17周岁)打工期间,为帮受到骚扰的女友出气,约同事王某某(17周岁)殴打被害人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4元及价值300元的手机1部。破案后,蔺某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现金4500元,蔺王二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蔺某某、王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二人均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法提供保证人。办案人员前往他们打工的酒店,说服董事长、经理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酒店继续接纳两人打工并提供食宿。因取保候审期间两人表观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酒店被检察机关设立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承担了蔺某某、王某某考察帮教任务,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二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也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
另外两起典型案例是,李某某性侵女童案;王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还有一起典型事例是,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记者 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