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企高管一亿家产需要说清楚
聚焦
马涤明
近日,有人实名举报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高管李某某以两个儿子名义,一天内花费1280万购买了41套房子,“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李某某对记者表示,自己确实签了41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在回答“购买房子所需巨款与其收入不符”的质疑时,李某某称:“别说一千多万,我一个亿都有。”
国企高管拥有一亿家产,其本人的说法是:“1983年我带领家族经商,目前兄弟姐妹加一起有11家公司,家庭成员都是股东。”如果一亿家产确系经商所得,尽管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制度的规定,但毕竟不同于贪污受贿性质的非法所得。然而,国企高管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和家族经商提供方便,这个问题有待澄清。
国企官员的个人重大事项也要向组织申报,并接受社会监督,因为国企官员的某些私人情况同样关乎公共利益。而李某某既然不忌谈自己的巨额家产,不妨将家族企业的相关情况作必要的详细交代。监管方面更应主动回应疑点问题。至2014年2月14日李某某辞职前,其历任霍林河矿区综合企业总公司副总经理、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而李某某“带领家族经商”的11家公司,其经营业务与霍煤、中电投的业务有无交集,自然是其家产是否“清白”的焦点之一。
十八大以来,各级巡视组发现央企、地方国企大量存在高管亲属“围着企业转,靠山吃山,贱卖贵买,侵吞国有资产如探囊取物”等问题。李某某家族的11家公司,有没有“靠煤吃煤”的情况,需要说清楚。
不能因为国企领域存在这样那样的腐败问题,就认为霍煤、中电投前高管李某某的家族企业积累的一亿家产不清白。但要澄清质疑,必须表现出应有的态度,该公开的要公开。公职人员隐私权利小于普通人,必要时须让渡于公共利益,何况,公职人员遭遇举报或舆论质疑时,财产情况作必要的公开,已经是一种惯例和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李某某在职时应如实向组织申报其个人经商与家庭财产情况。那么,李某某是否如实申报?组织上如何监管这种“红顶商人”?对于李某某一边肩负国企领导重任,一边“带领家族经商”赚取亿万财富的情况,组织上又是如何定性、有无发现违法违规,比如“靠山吃山”的问题,都应有个交代。霍煤集团、中电投在地方的企业是否普遍存在这种高管“带领家族经商”,坐拥亿万资产的情况,恐怕是舆论关注的另一个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