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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2016-04-08 07:48:05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凌艺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

  中国甘肃网4月8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王文清 张文博)继去年9月1日起,兰州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网签后,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必须先存到银行专用账户,由银行监管。

  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项

  1 商品房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预售人(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指与预售人、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项目,预售人涉及几个预售项目,必须开设相对应的专用账户。

  2 监管账户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助转账业务。

  3 已经设立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账户,变更期间该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4 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预售款项由预购人直接存入银行监管账户

  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2 预售人和预购人(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3 预购人支付预售款项:

  需持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将预售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内;

  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

  4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5 预购人申请办理《商品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核验实际缴款信息,作为备案的依据。

  开发商骗取专户内工程建设资金最高罚3万

  1 预售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

  3 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 违法违规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5 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监管专用账户内款项的,监管部门将暂停该银行新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

  6 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开专用账户

  须提交材料

  ●《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

  ●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赵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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