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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订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6-02-03 08:13:0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秀清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我省拟订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制造散布恐怖虚假信息将被追责

  中国甘肃网2月3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苗苗) 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拟订了《甘肃省鼠疫防控条例(送审稿)》日前通过甘肃法制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若有好的建议请在2月23日前,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条例(送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鼠疫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或报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州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或报省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予以确认,或报市州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

  发生鼠疫疫情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快速反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并根据疫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申请,采取发布预警、隔离救治、疫区划定和封锁、流行病学调查、交通检疫、卫生处理等措施,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

  《条例(送审稿)》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贩运、加工、贮存、销售旱獭和其他自然疫源地染疫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及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散布鼠疫疫情虚假信息,造成社会恐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责任编辑: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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