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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男子自制燃料炸死人被判缓刑

2016-01-29 10:55:52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自制燃料炸死人男子被判缓刑

  中国甘肃网1月2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到西安拜师学艺学成新型燃料加工技术,陇南男子王某某在学成出师后就用公司配送的原料,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加工新型燃料并出售,结果一名客户在使用这种燃料时因燃料爆炸伤重身亡。2016年1月27日,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学成出师 自制新型燃料

  王某某于2012年5月6日与中国奥新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从2012年5月7日至5月9日,王某某在该公司学习新型燃料加工与制作技术。随后王某某到西安欧科化工有限公司刘某处购买甲醇等制作新型燃料的化工原料及设备,由刘某委托物流有限公司将王某某购买的甲醇等化工原料运输到成县城关镇,其生产新型燃料的成县乔窑大队部库房处。之后,王某某未在公安机关申请,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消防意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资格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对甲醇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了非法储存,并通过学习的新型燃料加工技术,利用甲醇、无水乙醇、二茂铁、氧化钾、氧化钠、乙醇乙酯等化学物品,按照一定的比例,用水勾兑成一种新型燃料,用于替代液化气,向外出售。

  燃料爆炸 客户不幸身亡

  2012年8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马某在使用王某某生产的新型燃料时,盛装燃料的塑料桶发生爆炸,致使马某身体多处严重烧伤,经西京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马某家属赔偿了11.5万元。由于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公安机关通缉,2013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同年11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遂向陇南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据此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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