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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间暖气不热 所缴费用能否退还?兰州律师给你答案

2016-01-27 08:30:37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刘姗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现象:供暖期间暖气不热 诉求:所缴费用能否退还

  律师称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留下证据

  近日,全国各地普遍遭遇大范围、大幅度的降温天气,我市部分住户家中的暖气开始“罢工”,面对家中供暖温度未达标的情况,一些市民质疑,“供热温度没有达标,我们缴的暖气费能退吗?”

  现象供热温度没达标,暖气费多年未交

  1月26日,家住东岗东路931号天骄小区的住户李先生于2000年入住,入住后的8年中,每年的暖气费都按时缴纳,但供热温度始终未达标,这样的情况在小区里很普遍。2008年,李先生认为供暖温度未达到18度,不再缴纳暖气费,这一拒交就是7年。“几天前的温度还可以,23号以后,基本都是6度。我给供热站打电话,他们在同一位置测的温度是6.8度。”李先生说。

  家住兰宁小区的住户苏女士反映家里温度低,她和老伴一般都在南侧房间里活动,两个老人呆在家里都穿得比较厚。1月25日中午12时许,家中的温度计显示室内温度为16度,南侧房间和北侧房间由于光照的影响,温差在1度左右。“这是中午太阳晒着,当然好一些,每天早上和晚上温差较大,北侧房间基本不敢留人。”苏女士说。她家对门邻居朱先生也反映温度不热的情况,自从供暖变为天然气后,以前摸上去烫手的暖气片现在温吞吞的。“每天凌晨一点,供热站不再供暖,4个小时后再继续。供暖总管道在我家厨房,声音很大,家里人都听得到。”朱先生说。为了保证家中的老人孩子不挨冻,朱先生每年都按时缴纳采暖费,但自2015年供热开始后,家中有几次供热温度不达标甚至停暖的情况,按照供热条例,这些天的采暖费是否应该退还?

  规定停暖超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供热温度不达标甚至停暖,热用户可以申请退还该天数内的采暖费吗?记者找到去年5月开始实施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其中新出台的一系列规定为市民测温、退费等提供法律依据,以便热用户更有效地维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另外,《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明确了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时限和处理时限。第二十六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标的,可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解决。此外,《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还对供热单位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支招想要退费,如何保留证据?

  在采访中,不少律师分析,在相应的政策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采暖和供暖双方应拿出最大的诚意换位思考。供热单位应该多从用户的实际感受出发,以服务赢得信任。而用户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可以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其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这一点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较难被法院所采纳。

  记者 华晓婧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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