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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审结 “招聘登记表”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2016-01-25 08:55:29 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金琼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原标题:“招聘登记表”也可认定劳动关系

  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中国甘肃网1月25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宋芳科 通讯员 张有杰)劳动者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单位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到底该拿什么证明自己的存在?2016年1月18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劳动者提供了当初入职时的“招聘登记表”等材料为证,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2年8月,经保监会批准,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开始筹建,杨某负责筹建工作。12月24日,该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正式成立。2015年6月,梅某经杨某招募填写应聘登记表及薪酬申明,并到设立在兰州的甘肃分公司面试后,一直在杨某的指派下负责办公室工作。9月7日晚,在结束筹备工作组聚会后,杨某与梅某同乘车辆于次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梅某受伤。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梅某与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存在争议,后经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梅某与该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不服,认为从未与梅某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金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梅某于2012年6月8日向其填写的应聘申请表及薪酬申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证人洪某亦证明梅某从兰州面试回来仍然在杨某的指派下进行工作,直至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法院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梅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甘肃网-西部商报 责任编辑: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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