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印发 2023年1月起 门诊个人账户全家共享
原标题:《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印发
2023年1月起 门诊个人账户全家共享
中国甘肃网12月27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田小东)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新增普通门诊保障,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要求各地2022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3年1月启动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就是说,个人账户不仅可以支付本人,也可以支付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实施办法》提出,我省将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高于2500元确定;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左右,退休人员为65%左右,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差别化支付比例。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科学测算、自主确定。上述标准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后,要确保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保障待遇有效衔接。继续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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