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在每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牵头起草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总量和收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财政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资产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化绿水青山为金山银山的能力和效益等情况。
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
五、省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并推动与相关绩效评价衔接。
六、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七、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计整改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的结合,加强对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政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八、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的组织工作。在开展专题调研时,根据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专题调研报告,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九、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省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负责与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供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时参阅。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配置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国有企业债务、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举措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
十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四、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省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六、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和计划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八、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督力量,可以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也可以参照本决定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