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宣判
中国甘肃网11月13日讯(本网记者 李红军)11月10日,庆阳市庆城县法院审理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全市首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并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白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大巴客车,二人因故发生争吵,白某某脱下皮鞋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范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受伤。白某某此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置全车18名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年来,在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往事历历在目,悲剧不堪回首,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已入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司机,文明乘车,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乘车环境。
法官说法:
干扰或侵害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将受法律严惩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法院提醒,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不能实施和参与这样的行为,更要在遇到这些行为时及时出手制止,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司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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