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原标题: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国甘肃网10月2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 见习记者翟倩)“对于在疫情期间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0月27日,在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九场)上,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明做了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情况。每一位公民都应当遵守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从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兰人员要提前向单位、社区报备,核酸检测报告为阳性的市民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告,并严格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会上,李明通报了两个具体的案例,以示警醒。
案例一:10月18日16时许,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发现平凉市区群众微信群内有一则“平凉某泡馍馆发现1例新冠阳性病例”的信息在广泛传播。经查,李某某在听到家人关于“平凉某泡馍馆”有新冠患者密切接触者吃过饭的提醒后,遂擅自编撰“平凉某泡馍馆发现一例新冠阳性病例”信息在家庭微信群内发布,随后该消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李某某因散布疫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被崆峒公安分局处以500元的治安处罚。
案例二:10月24日,临夏州永靖县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接到防疫包村干部张某某报警后查明:陈某某、罗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因不满儿子被隔离,便辱骂殴打包村干部张某某。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碍公务,现已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处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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