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议 3种方式结合进行救助供养申请
原标题:《兰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议
3种方式结合进行救助供养申请
中国甘肃网9月23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朱浩源)9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兰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可于9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建议发至lzsmzjshjzk@163.com邮箱。征求意见稿指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递交、调查核实、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按程序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主动发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6种情形之一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特困人员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等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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