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最高可罚20万元
原标题:新修订《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最高可罚20万元
中国甘肃网8月6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实习生马也湘)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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