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环检机构实行记分管理 累计18分以上实行1至3个月停业整顿
原标题:我省对环检机构实行记分管理 累计18分以上实行1至3个月停业整顿
中国甘肃网4月2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简称环检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对累计达到18分(含)以上的,将实行1至3个月停业整顿并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通知规定,每项内容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6分、 4分、3分、2 分和1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年总记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下一记分周期从零起记。
累计达到6 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累计达到12 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频次。累计达到18分(含)以上的,约谈环检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实行1至 3 个月停业整顿并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停业整顿期间,严禁擅自开展检测业务,出具的检测报告视为虚假报告。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检机构,除记分和行政处罚外,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记分或约谈的环检机构,应对照记分项目及时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被停业整顿的环检机构,应按要求限期全面整改,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市州生态环境局或其派出机构收到环检机构的整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环检机构联网检测功能。
通知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对全省范围内环检机构进行抽查检查,按照记分规则实行记分,落实惩戒措施。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属地管理,通过网络监控平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依据记分项目内容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通知还要求,环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排放检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环检机构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吕晟君
相关新闻
- 2019-06-13甘肃省机动车环检机构按“新国标”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