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三)
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三)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
2018年5月,张某某到某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双方订立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起到2021年4月30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张某某患病请假未获公司批准后,向公司提出辞职。为此,张某某称在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其超时加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但从未发放正常工作日的超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及节假日的加班费,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张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工作期间其在公司加班的证据予以证明申请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张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申请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要追索加班工资,证据是关键。目前劳动者之所以不敢站出来维权,或在维权中不能得到自己应享有的正当利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能保住“饭碗”就不错了,不愿意为加班工资问题与单位“拗断”。另一个原因是不少劳动者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因此,证据问题成为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拦路虎”,很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就付诸东流。对于证据问题,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就要注意对证明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进行保留,劳动者一定要在加班前和加班时搜集,千万不要等到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再搜集,且事后是很难搜集到证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时支付加班工资,但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相关新闻
- 2021-01-06公园路西社区开展手工制作灯笼活动
- 2021-01-06兰州公安“放管服”改革亮点频出
- 2021-01-06兰州中川机场:疫情高风险地区来甘人员核酸检测证明不作为通行依据
- 2021-01-06金城点亮“首个中国人民警察节”
精彩推荐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