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
原标题:兰州市公布十类高发劳动争议案例
中国甘肃网12月2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因种种问题产生纠纷,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用人制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你遇到的问题适用于哪些法律法规?近日,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十类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对于劳动者在求职、就职、离职等期间,产生的常见纠纷为大家以案说法、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有助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案例一: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谁来负
宁某于2003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19年9月其因病住院治疗之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今年1月公司以宁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没有为宁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今年5月宁某在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没有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告知其不能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随即宁某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而公司以责任不在其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双方产生争议。8月宁某以要求公司支付失业金损失34992元为由申请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宁某支付失业金损失34992元。
宁某不能领取失业金的责任在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以宁某“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系被迫而为,完全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具备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公司不按规定为宁某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影响宁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员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员工,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影响了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员工可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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