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发布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第三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和水,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不可缺的重要元素。
今年4月和6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2月11日,第三批甘肃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
瓜籽生意纠纷
中央储备粮武威直属库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5月5日,武威市强生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公司)分别与武威市粮油储备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武威车站直属库、中央储备粮凉州直属库签订了共计7份《瓜籽联合/委托收购协议》。后者因企业改制,成立了中储粮武威公司。2011年9月16日,强生公司与中储粮武威公司在之前签订的7份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瓜籽委托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收购数量、质量标准及责任、发货时间、责任、定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强生公司交付保证金740万元,中储粮武威公司垫付瓜籽收购款,强生公司收购、存储、销售瓜籽,中储粮武威公司对库存瓜籽进行监管。强生公司再用销售瓜籽回款支付中储粮武威公司的收购款。2015年3月之后强生公司再未向中储粮武威公司支付瓜籽回款,现收购瓜籽库存3000余吨。双方因库存瓜籽所有权归属、瓜籽收购款、库存占用费、监管费及利息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争议,强生公司提起诉讼,中储粮武威公司提起反诉。
裁判结果
武威中院一审判决,中储粮武威公司返还强生公司瓜籽款900万元及保证金740万元,腾退存放于强生公司库房内的瓜籽并支付库房占用费,驳回中储粮武威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中储粮武威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武威中院重审后,判决结果同上。
本次二审中,办案人员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求,建议当事人不要纠缠在诉讼中,避免影响企业自身发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实际履行。
“车霸”覆灭
被告人马某龙等人敲诈勒索案
案情
被告人马某龙、马某良案发前长期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汽车南站附近从事非法客运(俗称“黑车”)。因抢拉客源谋取非法利益,经常对“黑车”司机实施殴打、辱骂等违法行为,形成恶劣影响,逐步确立了在汽车南站附近非法客运的称霸地位。为谋求更大非法利益,2013年下半年以来,马某龙、马某良伙同“黄毛”“尕唐”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长期控制汽车南站、塑料厂附近巷道内的“黑车”,强行向70多名司机收取“保护费”。2017年8月、2018年3月被告人马某得、马某华先后加入该犯罪团伙结伙作案。
裁判结果
2019年9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某龙等人犯敲诈勒索罪案,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审,兰州中院维持原判。
“北京华联”陷入解约官司
兰州光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4年3月28日,光辉公司与华联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光辉公司将其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布料商厦”的6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华联集团公司,由华联集团公司开设“北京华联商厦兰州东方红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一年租金1200万元,第二年租金1500万元,第三年租金1800万元,第四至第六年每年租金2500万元,第七年起至租期结束每年租金2000万元。后因商场经营亏损等原因,经华联集团公司与光辉公司多次协商分别于2009年、2012年调整了租金,延长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起,光辉公司多次与华联公司协商调整租金,但因协商未果而诉至人民法院。光辉公司认为华联集团公司每年支付的租金金额大大低于当时当地市场平均水平,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部分无效,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华联集团公司返还租赁房屋,终止与华联集团公司合作,以达到另行招商的目的。
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当事人和解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增加了房屋租金,一并对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华联集团公司的租金损失进行了减免。后光辉公司撤回起诉。
KTV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均为甘肃省各地的KTV经营者。音集协与权利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广州陈小奇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权利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等内容”,上述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后音集协委托相关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各被告的经营场所,通过被告的点歌系统点播了音集协收录的部分歌曲进行播放并以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就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附有歌曲清单)。后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各地一审法院从不同角度出发,分别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从5000元到50000余元不等。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后,针对不同地区法院判赔数额差异较大的情况,及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KTV经营者规模大小,侵权歌曲数量及侵权时间,重点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行业现状等情形,将这十余件上诉案件的判决标准进行了统一,绝大多数上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至15000元之间。
发布的其他案件还有:甘肃臻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会宁县嘉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欠款纠纷执行案;何某国与王某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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