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多家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被重罚
原标题:省市场监管局曝光第三批疫情期间典型案件 多家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被重罚
中国甘肃网2月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赵鑫远)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着力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价格违法案件,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稳定市场秩序。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2月7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了第三批疫情期间典型案例。
2月5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举报,对七里河区嘉圣源便利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 600只。经生产厂家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检查过程中,另发现当事人已销售“三无”口罩477个,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笫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精神,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从重顶格处理,依据《商标法》笫六十条之规定,拟处罚款25万元。
2020年1月30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市鑫德隆药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将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普通一次性口罩(20个每包),以每包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物价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
2020年1月28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酒泉新兴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分两次通过微信从微商处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20包和480包,后以高价售出,购销差率分别为33%和26%。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46元,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623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临夏市大西关一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印有“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执法人员对现场待出售的假冒口罩19包(380个)依法查扣并追根溯源,发现该批口罩来源于临夏市东部市场内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共计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360包(每包20个),总计7200个,无任何进销货票据,并已全部售完。上述两家商铺销售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责令两个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全部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没收违法所得2510元,罚款16200元。
甘南州卓尼县市场监管执法队在防疫用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南方小百货批发部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无法提供该批次口罩合格证明文件和有效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批一次性医用口罩7包共计1420个予以扣押。经查,该批次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规定,口罩生产企业已于2020年1月11日召回该批次口罩70000只,召回级别为三级。该小百货批发部销售的口罩属于本次召回的产品范围。卓尼县市场监管执法队已通知经营者召回已销售的180个口罩。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2020年1月27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甘州区福慈大药房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进行检查。当事人购进口罩时没有索要购进票据和查验供货商资质,且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150只口罩及违法所得450元,处以35880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29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甘州区欧式街德仁大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给当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货人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侦办。
2020年1月31日,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徽县笑哈哈分店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从成县亲戚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口罩50包,该批口罩是其亲戚从网上购进,后以高价出售。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8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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