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甘肃在行动】甘肃省积极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 截至目前已拨付财政资金10589.37万元
中国甘肃网1月26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杜雪琴)1月23日,甘肃省财政厅紧急拨付1000万元资金,用于防疫物资储备,并衔接省卫健委明确,凡防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截至1月26日中午12时,甘肃省各级财政已累计紧急拨付资金10589.37万元。
为更好地支持各市县、各单位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1月25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经费保障问题。
《通知》提出,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先行垫付,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据实结算后拨付资金。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通知》明确,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后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
《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记并审核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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