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一人获国家司法救助金十三万元
近日,省法院赔偿办主任刘晶一行在市、区法院有关负责人陪同下,为双腿被截肢行动不便的王红强送去国家司法救助金13万元。
申请人王红强于2015年5月给定西市永军农产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红强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护理,面部整容术和假肢的安装及维修更换费用等后续治疗费需420696元。先后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84天,共花去医疗费300000元。经安定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6年9月作出判决,由定西市永军农产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军、张文峰赔偿王红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00元。除已付300000元和执行到位21000元外,尚有5790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到位。
王红强家庭无经济来源,治疗需要大量资金,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王红强的申请报定西中院审核,市法院审核后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省高院审查后认为王红强因身体受到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红强司法救助金13万元。
到达王红强家后,刘晶宣读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红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后,严格按照发放救助金的程序向王红强发放了13万元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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