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甘肃新闻 >> 公告提示

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公示

19-11-15 16:49 来源:甘肃文明网 编辑:张玉芳

关于《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公示

  为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不断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现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11月21日。

  传真:0931-8828172 邮箱gsswmbmsc@163.com

  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日常生活,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表彰事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行政执法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和履行以下行为: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学习宪法、尊崇宪法、信仰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做到文明观演、观赛、观展;

  (三)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四)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五)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

  (六)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八)不在公共场所醉酒闹事;

  (九)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不得占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和共用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爱护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四)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分类投放垃圾;

  (五)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六)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进行殡葬、吊唁活动时遵守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勤俭节约;

  (二)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三)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传销、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四)不高空抛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传单、广告等;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五)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六)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七)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十六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闹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个人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从事社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交通、旅游、物业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

  (二)教育、医疗工作者应当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执业;

  (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金融、通信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文明服务;

  (四)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按照规定班次、线路行驶, 不得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客,不得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

  (五)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强迫游客购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项目;不得针对游客进行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鼓励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二十一条 倡导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第二十二条 倡导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四条 倡导鼓励个人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第二十五条 倡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树立良好家风。

  鼓励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

  鼓励和提倡节俭丧葬,自觉抵制大操大办。

  第二十六条 倡导鼓励单位、个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普及和弘扬活动。

  倡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拥军优属、扶弱济困、崇尚英烈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文明行为或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求职招聘、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为评选推荐条件。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依据《甘肃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宣传文明行为,表彰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法治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开展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教育引导,推进婚俗、殡葬改革。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考核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七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服务标准,开展文明服务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数字化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法对于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和单位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针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和途径。

  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视频或者照片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规定泄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损坏公共个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破坏公厕卫生和公厕设施,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进入禁犬区域,未按规定使用束犬绳,未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强行进入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甘肃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精彩推荐

  • 民政部“孺子牛”奖获奖者潘秀玲:30年如一日把百姓事记心间(图) 民政部“孺子牛”奖获奖者潘秀玲:30年如一日把百姓事记心间(图)
  • 群众的事群众说了算!甘肃金昌探索基层协商民主新模式(组图) 群众的事群众说了算!甘肃金昌探索基层协商民主新模式(组图)
  • 甘肃省颁发首批县级融媒体中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图) 甘肃省颁发首批县级融媒体中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图)
  • 愿此刻美景与你共享!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手绘校园美景 愿此刻美景与你共享!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手绘校园美景
  • 甘肃和政:扶贫工厂开通公交专线 甘肃和政:扶贫工厂开通公交专线
  • 西行:阅无数 歌无尽 ——首届“大路西行·中国油画作品展”作品选 西行:阅无数 歌无尽 ——首届“大路西行·中国油画作品展”作品选
  • 酒泉玉门大漠中有一个神奇的“月牙泉” 酒泉玉门大漠中有一个神奇的“月牙泉”
  • 高空俯瞰祁连山 白雪皑皑蔚为壮观 高空俯瞰祁连山 白雪皑皑蔚为壮观

关注我们

中国甘肃网微博
中国甘肃网微信
甘肃头条下载
甘肃手机台下载
微博甘肃

新闻排行

1   甘肃省举行进口贸易对接会暨现场签约仪
2   雄关大地上的“八棵树” ——嘉峪关公
3   “双十一”网购狂欢即将来临 警方发布
4   李荣灿在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研检查
5   甘肃省35条客运班线重新许可开行
6   武威凉州区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耕作
7   第三届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
8   甘肃肃北汉子跃马“扬鞭”上演马背激情
9   甘肃省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戏剧与影视
10   甘肃省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