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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金昌市第三十批、三十一批、三十二批信访案件

19-08-16 09:44 来源:中国甘肃网—金昌日报 编辑:赵满同

  原标题: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我市第三十批、三十一批、三十二批信访案件

  8月11日至8月1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金昌市第三十批、三十一批、三十二批信访案件共8件,其中涉及大气污染问题2件,垃圾污染问题3件,噪声污染问题2件,扬尘污染问题1件。截止8月14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交办我市26批次59件信访件,办结39件,20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一、第三十批、三十一批、三十二批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一)第三十批信访案件

  1.受理编号2357:金川区建设路金川集团铜业有限公司硫酸分厂在线监测设备修改了烟道直径参数(实际直径3米,修改为2.5米),导致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与上传数据值不符,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责任单位:金川集团公司、市生态环境局

  2.受理编号2405:金川区泰安路金昌市政沥青搅拌站生产时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刺鼻的沥青味,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3.受理编号2427:每日21:00-次日05:00,金川区新华路金泥干法二厂西侧一公里处、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电厂斜对面院内和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金阿铁路公司北侧一公里处荒滩上,有私人装卸散煤,产生黑色扬尘。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永昌县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第三十一批信访案件

  1.受理编号2441:金川区宁远堡镇北二环西口道路两侧大量建筑垃圾堆积,无人清理,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2.受理编号2449:金川区双湾镇天生炕村1组中滩段安阳河道内有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约2-3卡车左右),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第三十二批信访案件

  1.受理编号2540:金川区宁远堡镇四厂区路有3处建筑垃圾堆积,破坏生态环境:一是厂区路泵称房(小平房)马路对面东侧1-2米处堆积了30平方米建筑垃圾;二是厂区路与金川河河道交界处水渠旁马路两侧堆积了60-70平方米建筑垃圾;三是四厂区路金川神雾厂马路对面西侧沿途堆放了200多平方米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2.受理编号2553:每日20:00至次日08:00,永昌县城关镇地理街东段骊靬国际小区门前道路上车辆鸣笛声、发动机声噪音扰民。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受理编号2579:金川区龙云里社区天庆家园西坡新村7号和8号楼一、二、三层喜迎宫KTV、芳华KTV每日21:00至次日02:00营业期间唱歌声、喧哗声、音响声噪音扰民。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文广局

  二、第十一批*号、二十七批、二十八批、二十九、三十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对于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信访案件,我市按照“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包抓督导、专案专责,严格核实、整改到位,对外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实施台账管理、办结销号。具体查处情况如下:

  (一)第十一批*号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667:1.永昌县供热公司2018年完成对20蒸吨锅炉的改造,但验收时氮排放不达标,无法验收,无法运行,造成改造费用浪费;2.永昌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没有正常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永昌县政府、市住建局

  关于“永昌县供热公司验收时氮排放不达标,无法验收,无法运行,造成改造费用浪费”问题,经核查,永昌县供热公司东关供热站于2008年安装14MW(20蒸吨)燃煤锅炉2台、29MW(40蒸吨)燃煤锅炉1台并投入使用。2017年计划投资2180多万元对永昌县东关供热站环保设施实施升级改造,该项目经永昌县发改局立项批准实施、原金昌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后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15日建成了3台布袋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设备、2台脱硫塔及附属设施设备、45.5米砼烟囱1座,由于工期、资金等原因,暂未安装脱硝设备。2019年1月4日该公司委托甘肃微明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显示:3台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满足阶段性验收条件,阶段性项目验收合格。1月17日,该公司邀请专家开展自主验收(不包含SNCR脱硝及配套设施)。4月1日,发布验收报告,原则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随后运行过程中,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显示:3台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却较项目实施前有所上升,不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限值。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如下措施:一是责成永昌县住建局立即督促永昌县供热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金环保发〔2018〕2号)要求,尽快完成东关供热站脱硝设施安装,确保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二是责成永昌县政府对永昌县供热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调查并问责。此信访投诉问题属实,但与反映“无法运行,造成改造费用浪费”事实不符。

  关于“永昌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没有正常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问题,经核查,永昌县未成立开发区。甘肃省政府于2006年批准成立的甘肃永昌工业园区,该园区主导产业为农畜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加工、建材等。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甘肃永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甘肃永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修订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永昌工业园区不再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县城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永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与投诉反映“永昌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没有正常运行”事实不符。永昌工业园区现有企业89家,涉水企业10家,园区生活污水排放量约450吨/天,涉水企业生产废水排放量约30吨/天。10家涉水企业中5家企业长期停产,5家企业正常生产(永昌县晟砡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部分由东寨镇养殖场综合利用,剩余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永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永昌县纯玉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永昌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永昌县溪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沼气综合利用处理工艺处置,不外排;金昌正和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永昌县天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废水经尾矿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永昌工业园区涉水企业均按相关要求排放生产废水,与投诉反映“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事实不符。

  此项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

  (二)第二十七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1.受理编号2042:金川区北京路八一饭店后门旁边文广复印店每日08:30-21:30营业期间,喷绘颜料味道刺鼻。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投诉对象“文广复印店”应为“牛丽娜文光复印部”,位于金川区北京路八一饭店后门旁,营业期间因在店外使用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喷绘颜料、油漆等,造成了大气污染。针对存在问题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制止了该复印部店外喷绘作业的行为;二是要求该复印部书面承诺于8月9日起停止喷绘作业,消除刺鼻气味(该店已计划1个月内将加工车间搬离);三是安排人员进行巡检监督,如发现店外喷绘作业行为,将予以处罚。截止8月9日,该复印店已停止营业,目前正在寻找经营场所,社区工作人员已将整改情况向周边居民进行了说明。

  2.受理编号2043:金川区建设路金建里10号区14栋、19栋、20栋、21栋、26栋、27栋、31栋楼下安全通道内有摊贩摆摊设点,喧哗声、高音喇叭噪音扰民,另摊贩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臭味难闻。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金川区建设路金建里10号区14栋、19栋、20栋、21栋、26栋、27栋、31栋楼下的菜市场现有固定及流动商贩达200家左右,其中固定商贩35家。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因购物便利,商品价格相对较低,且部分居民为增加个人收益,将自家小房出售或出租给卖菜的商贩作为固定经营场所,致使菜市场长期存在。7月30日,我市在办理第18批1243号信访投诉问题时,针对该区域市场已查扣噪声扰民的小喇叭32个、与35家固定商贩签订了《文明经营承诺书》并发放《文明经营告知书》、制作安装了1块公厕指示牌,引导商贩及消费者文明如厕。8月8日,联合调查处理组再次进行了核查,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一是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文明经营告知书》要求,禁止使用小喇叭、乱扔烂菜叶、占用安全通道经营等;二是再次制作安装了1块公厕指示牌,引导商贩及消费者文明如厕;三是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清运市场及周边的垃圾,稳固市场卫生环境。

  3.受理编号2053:市民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243号(金川区建设路10号小区21栋楼下菜市场商贩使用高音喇叭叫卖,噪音扰民。且摊贩随地大小便,造成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称金昌市信访办回复的结果为马路市场属于小区居民认可的市场。市民希望取缔市场,要求再次反映。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早在2013年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场监管、市公安部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拟对此区域一楼小房经营商户、占道经营摊点进行全面取缔,但受到了店铺经营业主、商贩和部分居民(主要是一楼小房房主、经常在此处消费的居民)的强烈阻挠,甚至出现激烈对抗行为。鉴于周围居民在此购物较为便利、部分商贩为无业失业人员、出租房屋的房主不愿收回房屋等情况,如强制取缔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10号区菜市场当时未能取缔。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市民反映此处商贩使用高音喇叭叫卖,噪音扰民,希望取缔市场。金川区政府成立联合调查处理组,并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召开了信访投诉问题整治会议。对10号区距离马路市场较近的198户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其中81户住户因外出务工、假期出游无法取得联系,实际入户117户,其中89户同意取缔此菜市场,14户不同意取缔此菜市场,14户认为取缔此菜市场与否无所谓,占比为76:12:12。下一步,将组织相关单位就10号区菜市场合理性与便民性的问题做进一步论证和研究决定。在决定10号区菜市场是否取缔期间,我市将加强此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规范有序经营。

  4.受理编号2120:每日16:00-00:00,金川区兰州路东方红市场内烤肉摊贩摆摊时产生的油烟和叫卖声噪音扰民。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投诉对象位于兰州路西部天地超市西侧巷道内,有4个烤肉摊点和1个炕锅子摊点,因摊点距离旁边的居民楼较近,叫卖声嘈杂且各摊点炒菜、烤肉产生的油烟不能及时消散,存在油烟、噪声扰民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依法取缔了兰州路西部天地超市西侧巷道内5个摊点;二是安排执法人员加大此区域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问题反弹。

  (三)第二十八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2253:1.金川区永昌路西侧龙集里社区办公楼后方白泉村住宅楼25栋西侧空地上及绿化带旁边有大量建筑垃圾;2.金川区新华路北侧南京路西侧金源新区南侧两个足球场大小的空地上,堆积了大量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关于“金川区永昌路西侧龙集里社区办公楼后方白泉村住宅楼25栋西侧空地上及绿化带旁边有大量建筑垃圾”问题,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区域的空地上确实堆存有建筑垃圾近百方,建筑垃圾为矿山公园修建前倾倒的陈年垃圾。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立即对该区域内积存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现已全部清理完毕;二是采取隔离措施,有效防止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现象;三是加大对该区域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力度。

  关于“金川区新华路北侧南京路西侧金源新区南侧堆积大量建筑垃圾”问题,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区域使用权是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确实存在建筑垃圾。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向绿城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该公司已于8月10日将该空地内的建筑垃圾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现已全部清理完毕;二是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并督促绿城公司切实履行责任,杜绝此空地产生新的建筑垃圾。

  (四)第二十九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2316:市民对向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受理编号1243号(金川区建设路10号小区21栋楼下菜市场商贩使用高音喇叭叫卖,噪音扰民。且摊贩随地大小便,造成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当地政府的处理结果与事实完全不符。

  责任单位:金川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此件为重复投诉件,8月10日,联合调查处理组再次进行了核查,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安排6名“文明劝导员”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文明经营告知书》要求,禁止商贩使用小喇叭、乱扔垃圾和烂菜叶、占用安全通道经营,督促商贩做到“摊撤地净”;二是组织社区干部职工及志愿者20余人,对10号区菜市场进行了全面清扫,对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引导商贩及消费者文明如厕,同时加大巡查力度,稳固市场卫生环境。

  (五)第三十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1.受理编号2405:金川区泰安路金昌市政沥青搅拌站生产时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刺鼻的沥青味,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金昌市政沥青搅拌站为金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东区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现场核查时,该项目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已建成沥青混凝土拌合楼一座(配套烘干筒一座),18㎡沉淀池一座,燃煤锅炉(热载体锅炉)一台,沥青储罐(储量50吨)一座,罐内现存沥青约10吨,原料堆场2个,石料筛分设备一组,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一台。现场原料堆场堆存有部分未使用的砂石原料和燃煤,均未进行防扬尘覆盖,也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原料堆场四周设置2.7m高围墙和1.8m高防尘网;场内沥青混凝土物料运输皮带和筛分设备未进行密闭;沥青烟气排放口未按环评要求设置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废气排气筒高度未达到环评要求(15m);燃煤锅炉未安装SCG型湿法烟气脱硫除尘净化设备,烟气排气筒高度未达到环评要求(15m),燃煤锅炉也未按要求进行改造或者淘汰;该项目至今未进行环保验收。2019年1月至今,该项目共计生产运行5天,每天大约运行4小时,生产时会产生粉尘和沥青味。针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达了《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环责改字〔2019〕12号)责令金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东区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受理编号2427:每日21:00-次日05:00,金川区新华路金泥干法二厂西侧一公里处、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电厂斜对面院内和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金阿铁路公司北侧一公里处荒滩上,有私人装卸散煤,产生黑色扬尘。

  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永昌县政府、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经核查,此项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关于“金川区新华路金泥干法二厂西侧一公里处,有私人卸装散煤,产生黑色扬尘”问题:投诉对象为甘肃嘉森煤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嘉森煤业在其厂区南墙外侧以南(面积约为54.2亩,其中属于规划国土批准建设用地约38.4亩,超占国有未利用土地约15.8亩)未硬化的裸露地面上贮存煤炭、煤矸石约3000吨,无严密围挡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嘉森煤业非法占地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责成嘉森煤业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约15.8亩堆放煤矸石的用地行为,限2019年8月16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金昌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向嘉森煤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限于2019年8月16日前将临时堆存的煤炭转运至规范储煤场。在清理煤炭时须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以防治扬尘二次污染,如遇大风天气时,停止作业;三是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嘉森煤业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生产,不折不扣执行相关部门的执法决定,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关于“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电厂斜对面院内,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泥大道金阿铁路公司北侧一公里处荒滩上,有私人卸装散煤,产生黑色扬尘”问题:投诉对象分别为永昌东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东滩煤业煤炭贮存场露天堆存精煤约2000吨、浮选煤5000吨。该公司虽对堆煤采用遮阳网进行了覆盖和对场地进行了洒水,但煤炭堆高度高于厂区围墙,且高出部分未设置严密围挡,存在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太西煤金阿铁路公司为方便煤炭中转,在河西堡镇金泥大道金阿专用铁道白沙北车站西侧荒地(用地类型为河西堡镇未利用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上进行煤炭堆存,露天堆存粉状煤、煤泥2万余吨。该公司虽对堆煤采用遮阳网进行了覆盖和对场地进行了洒水,但堆煤场场地未硬化,无严密围挡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东滩煤业、太西煤金阿铁路公司2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2家企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8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分别向东滩煤业、太西煤金阿铁路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两家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目前,2家企业均制定了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工作。责成太西煤金阿铁路公司从即日起不得增加堆煤场煤炭库存,并尽快将现存煤炭发运完毕,恢复该处地貌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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