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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19-06-17 08:36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专题】甘肃扫黑除恶进行时

  原标题:【扫黑除恶进行时】全省法院集中宣判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

  6月15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第四批集中宣判的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通报。据悉,截至6月15日,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4批黑恶案件,共41件384人,其中包括23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

  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22件1704人,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6件940人。此次发布9起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时,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江某某等人涉恶案也于当天开庭审理。

  酒泉市瓜州县李某某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长期通过高利放贷的方式给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提供资金,指使史某某、李某某等人向他人发放高息借款,同时为了强索债务而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借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并且在索债不成的情况下,捏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判决将非法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合法的债权。

  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某、史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史某某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王某参与其中,并共同故意实施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社会危害性较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张掖市民乐县樊某某恶势力案

  2011年以来,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边某某、樊某某常纠集在一起,共同租赁房屋作为发放和收取高利贷的场所,在共同讨要高利贷过程中多次实施暴力讨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樊某某、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边某某、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樊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白银市景泰县张某某恶势力案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刑罚后,张某某、陶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上述犯罪,并纠集被告人余某某、樊某某、庄某某,采取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伙同被告人庄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张某某、闫某某,致二人轻微伤,并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吕某某致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余某某为张某某提供犯罪工具,其三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陶某某、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故意阻碍景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执行任务,造成被告人张某某脱逃,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兰州市永登县苏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苏某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季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为被害对象实施介绍卖淫、强迫卖淫、强奸、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纠集者为被告人苏某,固定成员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以及季某某,其他成员为被告人任某某以及吴某某、何某某等人。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奸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苏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兰州市西固区李某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李某某团伙自2016年初形成,自2016年11月至案发的2018年4月,该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兰州市西固区范围内,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妨害公务犯罪、两起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经济纠纷的违法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康某均参与到城市海角酒阁寻衅滋事案件、小坪山加气站违法事件和蓝馨花园违法事件中;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均参与到城市海角酒阁寻衅滋事案件、兰州石化总医院妨害公务案件和蓝馨花园违法事件中。以被告人李某某为纠集者的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兰州市西固区胡某恶势力案

  胡某案是兰州市西固区李某某恶势力案的关联案件。李某某恶势力团伙自2016年初形成,至案发,该团伙演变为李某某为纠集者,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及被告人胡某、焦某、路某某为其他较为固定成员的团伙。被告人胡某、路某某、焦某在与李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人员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路某某、尹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在相互交叉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依法惩处。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胡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定西市漳县东某某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7年,以被告人东某某为首,被告人蔡某某、窦某某(另案处理)、漆某某(另案处理)、后某某、漆某某、漆某某(另案处理)、豆某某、黄某某、包某某、杨某某、包某某、漆某某、东某某、耿某某等10余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漳县金钟镇辖区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活动及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为害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东某某为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纠集者,被告人蔡某某、后某某为积极参与者,其他被告人为一般参与者。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东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临夏州东乡县周某某恶势力案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某为达到索要兰州水务建设管理公司租用东乡县董岭乡周家塬村荒山荒坡补偿款的目的,实施阻挠基层换届选举、惠民政策落实,阻挡村道硬化工程和挡停运输车辆等行为,且多次辱骂、威胁、恐吓他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各被告人破坏基层组织建设、阻碍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等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某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某6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甘南州合作市更某某恶势力案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小)更某某、(大)更某某、达某、桑某某某、桑某某某、当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合作市知合么村地界的四个项目建设活动中,以言语威胁、聚众造势、堵截车辆、阻断砂石料供应、阻工、恶意磋商等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州、市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和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使企业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小)更某某、(大)更某某、达某、桑某某某、桑某某某、当某、才某某7人,多次强迫施工方接受其砂石料拉运服务,或强迫他人退出项目建设砂石料拉运服务,查明违法所得18800元,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小)更某某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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