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财断血”斩断黑恶势力经济根基 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7起涉黑恶势力案件
原标题:中国甘肃网6月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6月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7起黑恶势力案件进行公开发布。截至2019年6月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75件1274人,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5件1007人。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278名被告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财产刑适用比例为36.1%,其中涉黑案件为71.1%。严格掌握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全方位、全过程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发布的7起黑恶势力案件分别是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赵伟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佳炜恶势力案,酒泉市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逯存恶势力案和殷国斌恶势力案,酒泉市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肃强恶势力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魏君德恶势力案、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成兵恶势力案。
案例一:武威凉州区赵伟栋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告人赵伟栋自2013年以来先后纠集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组织、发展了以其为首要分子,以高成元、董龙、马煜、田宜民等人为骨干成员,张庭琪、祁志、郝治禹等40余人参加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逞强争霸、称霸一方。在该组织发展过程中,为巩固和扩大势力,赵伟栋通过给组织成员免费提供食宿、提供车辆、发放工资、出资摆平纠纷、提供庇护,购买仿真枪支、刀具、棍棒用于犯罪活动等方式,确立了其在团伙中的“老大”地位。2016年以来,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武威市凉州区多个娱乐会所、酒吧茶屋、网吧、电玩城等场所多次实施持刀抢劫、持械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树立了犯罪组织的社会影响,确立了组织惯例,形成了成员固定、人数较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赵伟栋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
案例二:陇南成县王佳炜案关键词:恶势力案件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佳炜经常纠集镡岳、安辉、钟敏杰、武鹏鹏等人,在成县城区及周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其中王佳炜为纠集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镡岳、安辉、钟敏杰、武鹏鹏积极参加,为恶势力的其他成员。经依法审理,王佳炜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三:玉门市逯存案关键词:恶势力案件
2014年以来,逯存先后纠集唐永红、阎涛等人为其索要高利贷债务,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其他手段,向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等地居民李生俭、秦永锋、李俊东等20余人强立债权、强行索债,横行霸道,殴打辱骂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形成了以逯存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逯存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四:玉门市殷国斌案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在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业开发区,殷国斌以“大畅河汽车站”为依托,纠集殷国龙、伍春花、焦健、张晓明、白战超、孙国惠、张晓红、吕军委、李健、赵龙、陈志宪,柳建波、薛功财、王伟杰等人,拦截、追逐、围堵、殴打外来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从事务工人员拉运的大巴车车主及司机,驾车追逐、拦截、围堵外来拉运务工人员车辆,强行索要费用,情节恶劣,以此手段强行收取“站务费、管理费”,逐步形成了以殷国斌为首,殷国龙、伍春花、焦健、张晓明、白战超、孙国惠、张晓红、吕军委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殷国龙、伍春花为发泄不满情绪,对从事汽车运输经营者王彪经营的客运车辆多次进行拦截,阻碍其正常运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控制了玉门市花海镇大畅河农业开发区的客运服务,对外地来大畅河开发区从事客运服务的人员形成心理强制,迫使部分外来大畅河从事客运的人员为了人身安全并避免车辆被拦截,被迫主动向殷国斌等人“交钱买平安”。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间,以殷国斌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此手段强拿硬要20多万元。经依法审理,殷国斌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五:敦煌市王肃强案关键词:恶势力案件
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王肃强、张建东、马德安、张晓磊、洛东鑫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公共场所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横行霸道,五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肃强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团伙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深夜滋事、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肃强及其团伙多次违法犯罪,应从严处理,且其中多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肃强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六:兰州市安宁区魏君德案关键词:恶势力案件
2018年8月,以被告人魏君德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何志虎、夏令智为参与者的恶势力团伙,在一个月内多次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相约共同实施了多起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魏君德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力,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黄河边公共场所对被害人进行体罚、殴打,在被害人住所处、工作场所围堵并索要辛苦费,有组织地违法犯罪。经依法审理,魏君德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七:榆中县杨成兵案关键词:恶势力案件
被告人杨成兵、杨积虎、李德发、沈东俊、杨成堂、杨积豹、杨文君、沈海龙为达到个人目的,长时间纠集在一起,借维权之名,煽动、组织村民实施多起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其通过起草高额补偿意愿书诱惑、煽动群众,收取高价律师费裹挟群众,建立微信群组织群众,采取堵路、非法聚集、暴力对抗方式阻碍政府重大项目施工,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杨成海、杨积近、杨积孝、韩梅芳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经依法审理,杨成兵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全省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严惩方针,铁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迅速形成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特别是中央扫黑除恶第十九督导组案件评查组进驻省法院以后,对全省法院审理的重点案件进行了评查问询,有针对性的指出存在问题,省法院对中央督导组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从重从快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高办案质效,加快办案进度,从严、从实、从速落实中央督导组的要求;全省法院以更高的站位、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案件督办调度,加快黑恶案件审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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