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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移送有关部门疑似黑恶线索864条 部分线索已立案侦查

19-06-01 14:3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赵满同

  原标题:省高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移送有关部门疑似黑恶线索864条 部分线索已立案侦查

  中国甘肃网6月1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5月3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取得的成果,并对平凉郭文案、兰州彭亮案、敦煌胡鑫案等8起涉黑涉恶案件的判决情况,及一起目前正在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的穆琚东涉黑案庭审情况进行了介绍。

  甘肃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萍逐一对全省法院在兰州、酒泉、平凉等地已宣判和正在审理的9起案件进行了发布。甘肃高院副厅级审判员冶生俊,刑三庭庭长、扫黑办主任侯磊就全省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亮点工作和下一步举措回答记者提问。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甘肃高院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在认识上不断提高,责任上不断压实,督导上不断跟进,审判上加大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专项斗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甘肃高院作为6个高院之一,在全国法院专项斗争推进会上交流了经验,2018年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甘肃高院党组从捍卫党的执政根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成立了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担任组长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法院专项斗争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设立专门办公室,制定《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形成完整的工作制度体系。院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中央、省委有关精神要求,研究部署、推动工作,并提出“提高站位、依法从严、标准法定、强调配合”的总体要求,保证专项斗争始终置于突出位置、高位强势推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落实“三项规程”,保持对黑恶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截至2019年5月25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767人。用足用活法律规定,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对173名被告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年来,甘肃高院紧紧依靠党委、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侦捕诉审工作衔接办法》等4个文件,从证据收集、工作衔接、认定标准、办案程序等方面统一规范。对重大疑难复杂黑恶案件,适时提前介入,胡鑫涉黑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8条建议,因“打得彻底、搞得完整”,被公安部确定为部督案件。同时,甘肃高院加强督办指导,组建了3个专门合议庭,制定下发案件督办及审判指导办法,严格落实“双报告”“一案三报”制度,加强对全省法院涉黑涉恶案件的督办力度。6次召开案件调度会,对91起未结案件和5起省级挂牌督办案件进行阶段性调度,对胡鑫、彭亮涉黑案、常进元村霸案等重大案件全程跟踪指导,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多次深入基层实地督导,实现督导督查全覆盖。为了深挖彻查线索,甘肃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大排查、大核查”和“一案双查”,建立甄别、移送、会商机制,分批分次筛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9万余件,排查出“校园贷”“套路贷”等线索147条。截至5月底,全省法院摸排并移送有关部门疑似黑恶线索864条,部分线索已立案侦查。为扩大审判效果,全省法院通过公开审判、法官说法、以案释法、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送法进社区、主题宣传等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不断壮大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威。微博同步直播常进元“村霸”案,对3起案件进行深度报道,并深入乡镇、社区、校园、企业等开展主题宣传。把司法建议作为加强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下发通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6件,从源头上预防黑恶势力滋生和各种乱象。

  随着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先后进入审判阶段,全省法院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为了确保案件质效,全省各个法院抽调了一大批精干审判力量集中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确保每一起黑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接下来,全省法院将以更高的站位,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充分运用好督导工作成果,从严从实攻克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全省法院要继续加大审判力度,对全省涉黑涉恶案件定期进行清查、通报、调度,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建立审判专家人才库,努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继续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落实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案件会商等制度,汇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强大合力,坚决打好整体仗、协同仗。紧扣“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要求,紧盯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审理、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深挖“关系网”“保护伞”,强化线索摸排,持续深挖彻查。另外,甘肃高院计划在六月份每五日集中宣判一批黑恶案件,强化正面宣传,彰显法治权威。

  近一周来,全省集中开庭、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案件。5月31日,在集中宣判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同时,也集中宣判了五件恶势力案件,分别是张掖朱家辉案、兰州谭经凯案、杨进隆案、会宁白东亮案和岷县马由素夫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一:平凉郭文涉黑案

  郭文案系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5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郭文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郭文为获取客车运营利益,强迫他人合股经营,又笼络吴岳祥、葛建华等人在平凉汽车东站及周边巡逻,成立“地下执法队”。2012年8月之后,为实现其非法目的,郭文又先后注册成立四家营业性公司,以公司为掩护,陆续招纳任新茂、甘雯等18人作为经理或员工分别安置于公司内部,从事非法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平凉至银川线路上的客车统一管理,强行收取服务费,非法向他人高息放贷,长时期开设赌场,并借公司之名,将非法债务合法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高利贷,郭文亲自指挥,指派任新茂、史明轩等人实施抢劫犯罪1起、非法拘禁8起、敲诈勒索6起,同时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被害人30余人,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在平凉市内欺行霸市,对一定区域的客运线路形成非法控制、高利放贷、多次组织开设赌场,攫取巨额非法财产,受害人数众多,民愤极大,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该案的公平、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群众的司法诉求,郭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到管制8个月不等的刑罚,弘扬了社会正气,表达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坚定信念。

  案例二:兰州彭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彭亮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5月31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彭亮等人从2014年7月开始,以团伙形式组织多名妇女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各娱乐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以彭亮为首,以其他团伙成员积极参与且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7月,团伙成员杨鹏涛刑满释放,彭亮带领祁华强等人组成车队大张旗鼓接其出狱、设宴接风,形成恶劣社会影响。随着该犯罪团伙内部结构的日益严密,财务、人员分工的日益明确,逐渐坐大成势,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获利购买枪支、汽车、刀斧、对讲机等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和利益,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管控一定数量卖淫妇女,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敛财,败坏社会公德,不仅干涉他人人身自由,而且严重影响本市正常娱乐经营活动;为逞强争霸,组织成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纠集他人,公然持枪、持械聚众斗殴,并开枪击伤对方,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兰州彭亮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案件的认识在不断加深,政策把握日益成熟。针对该案存在的异议,法院依法适时启动公检法三机关重大要案会商机制,公安机关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补强。5月31日,此案一审宣判,彭亮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七里河人民法院通过坚定有力的铲除以彭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严惩不贷的决心和信心,务必让人民群众通过彭亮案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案例三:敦煌胡鑫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胡鑫案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5月31日,胡鑫等人被依法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胡鑫、胡刚系同胞兄弟。2000年起,被告人胡鑫、胡刚在经营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供暖工程、酒吧期间,通过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欺压百姓,收取费用,恶意敛财,以“出手狠”闻名。在敦煌市七里镇恶名远扬,被称为“胡镇长”。2008年以来,被告人胡鑫以规范敦煌七里镇沙石料市场销售为由,在敦煌市七里镇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下,与被告人胡刚结伙成立了敦煌市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招募副经理、财务等工作人员,在沙石料销售进出通道设立关卡,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强行收取管理费,对不服从管理者以开除、罚款、停业整顿为管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逐步垄断了敦煌七里镇及党河河道沙石料的销售权,攫取巨额财富,形成了以胡鑫为首,杨玉平、李燕燕为骨干成员,胡亮、李鑫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资源的目的。被告人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后,网络亲信,插手房地产开发,成立敦煌市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鼎公司),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职务侵占、挪用公款、逃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

  被告人胡刚系刑满释放人员。2009年至2018年先后与胡鑫结伙成立甘肃锦浩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敦煌市锦浩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敦煌市锦浩繁国际文化体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活动,以利滚利、债转债方式虚构巨额债务,并雇用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讨债,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胡刚为首、冯爱芳为骨干、赵琨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被告人胡鑫、胡刚兄弟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分别以各自公司经营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长期控制垄断沙石料行业,非法放贷,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胡鑫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有组织的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整体评价。

  胡鑫等人被依法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年不等的刑罚。该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响应了群众诉求,正所谓民心所向、胜之所往。

  案例四:穆琚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穆琚东案系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该案于5月28日开庭,目前正在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该案首要分子穆琚东有多次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静宁县城欺行霸市、扬名立威。以壮大声势为目的故意拉拢各种社会

  不良分子,坐大成势,称霸一方。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扰司法。目前,法院的审理工作还在紧张进行当中,相信所有的被告人都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随着一件件黑恶势力案件的依法判决,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平安、和谐,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将不断提升。

  恶势力案件

  案例一:张掖朱家辉恶势力案

  朱家辉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人朱家辉、王光耀、贾洋等人在张掖甘州区内逞强耍横、惹是生非,在网吧、酒吧、宾馆等地恶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了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情节恶劣。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经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家辉等人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人民法院要严惩此类犯罪,防止其坐大成势,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案例三:会宁白东亮恶势力案

  白东亮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被告人白东亮、张国华、马发荣等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会宁县东关农贸市场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定的控制力,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

  该恶势力团伙自2014年承包农贸市场以来,在该市场内违建72间彩钢房,向商贩出租,收取租金,并向进入该市场的所有车辆违规收费,严重扰乱农贸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摊位费收取等问题与多人多次发生争执,并殴打多人致伤,成为盘踞在会宁县农贸市场的一个恶势力“毒瘤”。该恶势力团伙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经公开审理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确保人民平安的使命和担当。

  案例二:兰州谭经凯恶势力案、杨进隆恶势力案

  谭经凯案、杨进隆系同一起恶势力案件,由于杨进隆案相关人员系未成年人而依法分案处理。

  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及杨进隆、马金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多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谭经凯、党飞龙、康永涛为纠集者,杨进隆、马金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该犯罪团伙多次在娱乐场所聚众斗殴,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社会危害性严重。经依法审理,谭经凯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杨进隆等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四:岷县马由素夫恶势力案

  马由素夫案是一起恶势力案件,该恶势力以被告人马由素夫为纠集者,马者咪力为骨干成员,赵发土曼等人为其他成员,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及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带,通过浸泡尾矿、涳渣的方式,非法侵采国家矿产资源。

  该恶势力在该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欺压当地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由素夫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持石块、锄头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在执法现场抢夺民警枪支,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被告人马由素夫等以暴力方法多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马者咪力公然在执法现场抢夺民警枪支,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过公开审理,被告人马由素夫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此案是一起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恶势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提到的重点打击对象。今年四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干扰、蔓延的矛盾纠纷突出的农村地区要高度关注,人民法院要深度参与乡村治理,从巩固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惩处乡村黑恶势力、巩固基层政权的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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