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将取消教师资格
原标题:省政府出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 参加校外培训将取消教师资格
中国甘肃网3月5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代课
《意见》指出,各地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严格办学登记。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依法到县级编制管理部门登记。选择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等。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并开具正规票据。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要列入黑名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由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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