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原标题:我省出台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中国甘肃网2月14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办法》明确,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补充耕地不能实现粮食产能或“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可采取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开垦费按照“谁批准、谁收缴”的原则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缴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缴纳。涉及耕地开垦费征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
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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