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出台《办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
中国甘肃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李振山)为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张掖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同时,必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并监督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当年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3%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交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
《办法》还规定了适当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和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不同情形。
凡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尚未完工,缴存的工资保证金累计超过新开工项目应缴数额,原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合同工期超过2年(含2年)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被评为“张掖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或在建工程项目被命名为“张掖市无欠薪企业(项目部)”的,建设单位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不再缴存工资保证金。
凡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1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4%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2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上年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上年度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已按差异化缴存了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由人社部门会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30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5%的比例补缴工资保证金。
相关新闻
- 2017-01-20陇周刊(2017年 第3期)
- 2017-01-26陇周刊(2017年 第4期)
- 2017-02-10 陇周刊(2017年 第5期)
- 2017-02-17 陇周刊(2017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