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您知道吗?
原标题:这些情形 可申请司法救助 您知道吗?
城关法院向15名困难申请执行人 发放司法救助款82.5万元
中国甘肃网11月29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记者 郝冬白)“感谢法院的帮助,感谢国家的救助,这笔救助金真是解了我们燃眉之急……”日前,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展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活动日中,向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82.5万元。
2011年2月15日,信某在横穿非机动车道时,被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伤,经鉴定信某伤残程度为十级,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信某3.7万余元。随后,信某向城关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法官多次对李某进行执行,但因李某长期患病,无收入来源,家中贫困,无力履行法律义务。信某本人也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控制病情,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为此,城关区法院帮信某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款3.5万元,帮助信某解决医疗困难。
本次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共向包括信某在内的11件执行案件的15名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家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款82.5万元,发放对象涉及因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救助金额从每人1万元到14.5万元不等,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医疗等困难。
申请对象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申请程序
申请方式:申请一般情况下都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实践亦采用了书面和口头形式。
审查: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负责审查,既要审查申请人申请救助的理由是否成立,属不属于应当给予救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符不符合救助的经济条件和诉讼能力条件,有没有法定证明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审判人员提出同意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其中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对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司法救助通知书。
救助措施: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救助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救助措施。具体办法是,由受理申请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同意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内容制作或者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通知,或者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通知,或者是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申请救助的当事人持该通知到相应部门办理救助事项。
记者 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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