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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娟(注册号:620102600294756):
因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本局于2018年10 月12日,依法作出(兰城工商处字〔2018〕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其内容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有:“型号为R9的‘OPPO’品牌手机11台;型号为R9s的‘OPPO’品牌手机11台;型号为A57的‘OPPO’品牌手机30台;型号为A59的‘OPPO’品牌手机2台;型号为A59s的‘OPPO’品牌手机22台;型号为A59m的‘OPPO’品牌手机10台。”2.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处以85000元罚款。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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