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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8-10-16 08:12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编辑:刘昱

  原标题:《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甘肃网10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田玥)省人大会常委会近日发布公告,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9月21日修订通过《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同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此外,《条例》还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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