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时评】“互联网+审判”的启示意义
原标题:【黄河时评】“互联网+审判”的启示意义
8月14日上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在宁波中院第18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原被告均未来到庭审现场,身处绍兴的原告代理律师、身处宁波的被告杨先生以及被告保险公司的法务代表,分别在各自的办公室或家里,通过宁波“移动微法院”远程参与庭审。(据《法制日报》)
据了解,宁波“移动微法院”推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了全国联合项目组,在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基础上,研发更为成熟的产品,并向全国推广。这意味着,法院将进入“掌上诉讼”时代。
实际上,“移动微法院”“掌上诉讼”这种新事物,主要是法庭形式之“新”,而支持这种“新法庭”的“互联网+”技术,其实早已成熟。它被应用到司法审判上,更大的看点是应用者的观念之新。在推广普及“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很多应该“+”起来的工作方式,现如今还停留于传统模式,问题多出在观念上。
“移动微法院”之所以能够同线下法庭一样开庭、审理,是因为这种形式不存在沟通障碍——线下法庭开庭过程中,法官与诉讼参与者如何交流,“线上法庭”也完全做得到。从报道中看,在法庭大屏幕以及法官面前的电脑中,3名诉讼参与人的实时影像清晰流畅,诉讼参与人也能在手机上看到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视频直播画面;证据原件已寄送给法官,大部分证据的举证质证,都能在线上法庭完成。
或许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用“移动微法院”审理。但是,能够利用“互联网+”完成的开庭审理,就没有理由拒绝现代技术。所以,“互联网+审判”的启示意义,就在于其他领域中的很多工作方式,特别是可以利用互联网络、现代通讯工具完成的工作,也应该快点“+起来”“微起来”。
比如开会,一些该传达、该讨论、该部署的工作,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完全能达到线下会议的效果。但遗憾的是,在很多地方和单位,一些简单的任务部署性质的会议,却一定要将人员全部集中到会场;明明是通过内部网络或微信群就可以通知的事宜,非要在主席台上通过“讲话”的形式完成。其结果,不仅耗时费力,而且时效性也有所不及。
此外,“移动微法院”可以通过微信连线上传电子证据,但当前却还有不少部门,只认“纸质证明”,把群众折腾得“跑断腿”。甚至还有些地方,跨省设置警务站,将人员派驻在外省,以“方便迁徙居民办证”。如此笨拙的举措,与宁波的移动微法院相比,不免让人有一种“不知今夕何夕”之感。
所以,能不能“互联网+”,说到底仍是一个观念问题。如果有些官员坚持认为,不坐在会场就不叫开会,不在办公室办事,他们那里就不像权力部门了,那再新的技术、再便捷的手段,或许都不习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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