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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

18-08-02 16:24 来源:中国·甘肃 编辑:狄东阳

甘政办发〔2018〕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农村饮水安全有保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思路目标

  聚焦“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达到国家贫困退出现行标准。坚持吃水为先,按照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要求,认真落实各县市区制定的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三年实施方案,优化调整年度计划,加快工程建设,2018年争取完成50%以上的建设任务,较大规模工程全部开工;2019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020年扫尾验收。与此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资金筹措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估算总投资43亿元,其中58个片区县36亿元。

  58个片区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在省级整合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不含高效节水项目资金)、省级水资源费、专项国债等资金均可纳入整合范围,用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58个片区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三、建设管理

  (一)合理制定建设方案。各地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方案,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群众居住集中且具备供水条件的,修建集中供水工程,管道铺设到村社,指导和组织群众自建入户供水设施;不具备入户条件的,修建集中供水点。水源水量不足的集中供水工程,完善配套工程及到户调蓄设施,增加调储能力,提高枯水期供水保障程度。存在工程缺陷的,配套改造相关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居住分散无法修建集中供水工程,指导群众修建达标的分散工程。长期饮用水窖水的,可根据实际配套水质净化设施。极度干旱年份出现季节性缺水时,组织力量及时定期送水到村。

  (二)加快前期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缩短招投标周期,切实加快精准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进度。充分发挥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重点做好千吨万人以上工程和大型调蓄工程技术审查和建设方案优化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小型工程建设方案。

  (三)创新建设模式。聚焦加快建设进度,逐项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时间表和路线图,细化任务,强化施工力量,落实责任体系。已建工程尚未验收的,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和移交;新建工程试用期满后及时验收。对水源工程、调蓄设施、骨干供水管网等规模较大的工程,鼓励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对部分维修改造工程、村级管网和小型供水工程,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自建自管。

  四、运行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和管护机构。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供水工程应急抢修机制。2018年底前,县级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对水厂供水工程,全面落实管理机构,由专管机构直接管理。对小型供水工程,利用设立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机遇,全面落实管护人员、管护责任。

  (二)创新运行管护模式。对规模以上供水工程,探索推行企业化运行管理模式。对小型供水工程,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对分散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水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2018年底前,通过财政预算和水费提留等方式,全面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四)加强水质检测。按照国家水质检测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和千吨万人规模水厂化验室保障设备、人员、经费“三到位”,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录入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形成水质检测报告。

  (五)落实水费收缴制度。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供水水价,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同地同价、同源同价。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实行计量收费。

  (六)优化供水调度。根据水源供水能力,优化完善水厂运行调度管理方案,提高供水保障率。分时段、分区域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向社会公布供水时间,提高供水知晓率,满足群众用水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全面抓好组织实施、资金筹措、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建立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体系,确保省级水利部门对58个贫困县全覆盖、市州水务部门覆盖县乡、县级水务部门逐村抓好工程建设,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工程建设管护。严格执行进度“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要认真做好项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项目精准落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电话信访、督查调研、基层群众反映、新闻媒体报道、帮扶力量反馈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建立清单管理、问题反馈、销号办结制度。要结合农村“三变”改革,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使用权,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工程有人管、供水有保障。要强化水源地保护,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加强水质检测人员技能培训,确保水源安全、水质达标。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切实发挥技术优势,整合辖区内相关力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和水质保障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市县要严肃问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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