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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18-08-02 16:22 来源:中国·甘肃 编辑:狄东阳

甘政办发〔2018〕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就业扶贫工作,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2018年至2020年,在甘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一定数量甘肃户籍的贫困劳动力,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兑现奖补政策。

  二、奖补标准

  (一)就业奖补。

  1.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本县市区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2.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4.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助。

  (二)创业补助。

  5.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社保补贴。

  9.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10.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四)培训补助。

  11.对企业培训并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培训补助。企业培训并与贫困劳动力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三、资金保障及支出渠道

  就业奖补第1、2、4条和创业补助第6条措施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就业奖补第3条和创业补助第5、7、8条措施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解决。培训补助从省级配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社保补贴资金按照规定从相应渠道列支。资金支出渠道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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