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说纪】违规发福利 校长受处分
原标题:【啄木鸟说纪】违规发福利校长受处分
本报通讯员 郑冰
岁末年初,是违规发放福利的易发多发期。不久前,甘肃廉政网就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泾川县飞云中学违规发放购物卡,该校多名班子成员受到处理。
今年1月22日,泾川县纪委监委接到信访反映问题线索:1月10日至2月10日,泾川县飞云中学校长张鸿向教师每人发放362元购物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越往后执纪越严。初核、调查工作相继展开。
经查,2017年12月22日,飞云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张鸿在学校行政会议上提议,将2017年职工福利费以购买体检卡或服装购物卡的形式发放。会议商议后,张鸿等人在泾川县城某运动服装店以购物卡兑换服装后统一结算的方式,购买57张购物卡,金额共计25854元,立案调查时该笔货款尚未支付。
据办案人员介绍,早在2012年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津贴补贴范围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也有明确的使用范围。
“这种通过购买购物卡等实物的方式使用单位福利费发放福利,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规违纪问题。该案对本县各单位合规使用福利费、促进单位福利发放规范化,有一定的警示借鉴意义。”在分析研判案件时,调查组一致认为。
经过调查组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张鸿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于我对政策学习不够,向本单位职工发放购物卡用于购买运动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愿意接受组织处理。”他在检讨书中写道。
2月7日,泾川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鸿党内警告处分,县教育局党委对副校长、支部委员胡晓春、总务副主任刘攀军、教导主任樊建刚、教导副主任刘金龙诫勉谈话。违规发放的购物卡已收回。
【执纪者说】
正常的福利可以有,“腐利”却不可有。有的领导干部厘不清福利边界,对纪律规矩一知半解、缺乏敬畏,触碰“红线”,必为纪律所不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领导干部当以此为鉴,时刻绷紧纪律之弦,筑牢防线,莫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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