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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新办法实施

18-05-04 08:39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编辑:张兰琴

【专题】学习宪法新精神 开拓法治新时代

  原标题:我省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新办法实施

  中国甘肃网5月4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 实习生 曹立鹏)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3日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省政府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一)省政府副秘书长;(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三)省政府组成部门除正职之外的其他副厅级以上干部;(四)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省属各高校、省属各科研院所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办法》指出,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主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按规定摆放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办法》明确,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从宣誓人中指定一名职务较高或者单位排序靠前的工作人员为领誓人。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依次报出本人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报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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