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政策体系,引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这一主线,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与脱贫攻坚政策、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等相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市场化导向和加大政策扶持之间的关系。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3.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支持基层先行先试,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
4.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绩效考核评估制度等政策制度基本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主动适应市场能力和引导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提高,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精准扶贫和建设现代农业中的引领作用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引导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林场),鼓励支持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财政量化到户资金、技术、产品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支持发展集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社,鼓励支持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经营服务一体化转型,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体。鼓励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支持发展生产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耕机收、统防统治、种苗繁育、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加工储存等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供销、农垦系统的资金、技术、品牌、管理等优势,推进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合作共建,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建立和完善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二)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群集聚发展,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建设,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形成一批“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旅游基地,提高产业整体规模效益。
(三)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积极拓展农业多种动能,大力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新型业态。着力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进行物联网改造,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资金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的有效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享发展收益。
(四)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家庭农场(家庭林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登记、统计、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大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不断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利益分配,增强服务功能,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注册商标,进行标准化、品牌化生产。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品牌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等全方位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深入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业示范服务组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全力助推精准扶贫。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水平。扶持培育有一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种养大户,创建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开展规模化生产,实现增产增收。加快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发展,实现农民合作社全覆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村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先吸纳贫困户就业。支持“企业+贫困户”“企业+贫困村合作社”“企业+贫困户家庭农场”等发展模式,让贫困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业政策性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将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财政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和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流通设施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设施。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农产品营销服务能力和水平。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的,按农地管理。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建设用地发展新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在总体不增加农业负担前提下,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四)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信贷担保。鼓励支持市、县政府与省级农业担保公司合作设立风险资金池或单独成立农业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担保。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组建担保公司,形成多层次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产业资本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五)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建立健全保险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扩大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保险+期货”、农田水利设施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逐步建立专业化农业保险机构队伍,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六)提升市场营销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产销活动,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门店、分销批发网点,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增加终端营销收益。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发展生产经营能力。
(七)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加快发展涉农职业教育和农村社区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统筹农村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开展青年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积极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提高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民生实事工程服务岗位范围,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市、县经营管理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服务。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引导科技人才向农业农村集聚。建立完善农业专家定期指导、农业科研院校试验示范、农技人员对口联系等机制,发挥好教育、科技、研究、推广等多方位的指导服务。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与脱贫攻坚、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等工作一起统筹部署,协调推进。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工作措施,履行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市、县、乡三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多种途径调剂充实农经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服务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关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严把政策界限,广泛宣传政策,不断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引导促进其发展壮大。完善家庭农场(家庭林场)认定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严格考核督查。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部门职责作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予以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