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协委员建议:借鉴“河长制”防治校园欺凌
原标题:市政协委员建议:借鉴“河长制”防治校园欺凌
中国甘肃网1月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张鹏伟)“学生间运用语言或网络手段欺负侮辱也属校园欺凌。”日前,随着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的明确界定,校园欺凌再一次成为社会焦点。市政协委员田浩在提交的《关于预防和治理兰州市校园欺凌现象的提案》中建议,我市应借鉴“河长制”的制度和措施,防治校园欺凌。同时,培养“家庭教育”课教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规模学校至少配备两名专业教师,为一到九年级家长开设相应年龄段的家庭教育课。
校园暴力案件呈上升态势现状
校园理应成为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省市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多次强调,对校园欺凌、暴力等校园安全事件必须教育、防范、督导和遏制打击。
田浩以城关区校园暴力案件为例进行了详细调查和分析。结果显示,未成年学生是“校园暴力”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职业学校学生比普通中学学生涉罪人数多7%。而且个别职业学校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是发案高、结伙作案、手段残忍。校园暴力频发,严重威胁校园安全,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且上述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语言侮辱等校园欺凌现象则更加突出。
对策一
借鉴“河长制”的制度综合防治
田浩在提案中建议,市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领导兰州市校安办制定统一可行的、落实到学校层面的《兰州市校园欺凌发现及处置预案和流程》,要求所有学校将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项治理常态化;设置法律课程;在教师和教材培训中增加其专题。
工作中借鉴“河长制”的制度和措施。“河长”为各校校长和法制副校长,主要职责为督导学校及校安办、校警务室及校园周边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建章立制;督导、联合综合治理单位,提高责任担当,保障各项制度的规范运行和长效发展,达到有效综合防治的目的。
对策二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现代人的心理年龄比生理年龄普遍“偏大”,现行法律难以对校园欺凌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田浩建议,市教育局等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联络我市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立“市教育局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机制”和互动沟通平台,呼吁我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撰写并提交有关“反校园暴力法”立法的议案和提案,建议从法律层面由教育、司法、公安多部门联合成立专门的校园欺凌委员会,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或“反校园欺凌法”;通过修订《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依据,切实从社会层面完善警校联动制度。建议市教育局与我市文化网络及公安信息网络监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督促其加强行政执法及对学校周边网络营业点的管理。
对策三
培养家庭教育专业教师
在西北师范大学、兰州教育学院等高等院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业教师,最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规模学校至少配备两名专业教师,为一到九年级家长开设相应年龄段的家庭教育课;全市普通高中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教师;规模较小的学校可实行“送教制”。
对策四
利用大数据指导学校安全管理
市教育科研部门通过收集整理我市校园欺凌现象的相关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充分掌握欺凌现象的起因、特征与发展,为妥善制定校园欺凌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发挥省、市级标准化心理咨询室的作用,加强对专、兼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初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多关注问题生、学困生。在欺凌行为发生后,及时为学生提供心理帮助,努力消除欺凌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2013年至2016年5月
城关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案件
62件涉及130人占全部受理人数的21.56%
男性119人占91.54%女性11人占8.46%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学生8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8.46%
职业中学、技工学校48人占53.93%
普通中学41人占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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