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注】微信记录属实 索贿公职人员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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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属实 索贿公职人员领刑
记者 文洁 刘秀芝
现如今,微信作为一种传递信息和社交的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殊不知,微信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也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近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将微信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原为嘉峪关市某税务分局税务专管员。2017年4月至6月,张某在职期间,发现其监管的某种植公司报税表与相关规定不符、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报税账目有问题后,以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账务整改、需花钱解决为由,先后三次向上述两企业索贿金额20万元,既遂11.5万元。其中,在向某种植有限公司索贿时,被告人张某事先伙同该公司兼职会计刘某通过微信对索贿进行详细预谋,并明确分工。最终,被告人张某向该种植有限公司索贿两起,索贿金额达14万元,既遂9万元,被告人刘某分得2万元。
2017年10月26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刘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刘某微信聊天时对于共同向某种植有限公司索取贿赂进行了详细预谋,且两被告人分工明确,共同合作,应为简单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量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会计职业三年;对被告人张某、刘某索贿所得11.5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4日,经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案中,被告人张某、刘某微信聊天中对索贿细节详细密谋,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判刑,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受贿部分系未遂,故减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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