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先过审核关
原标题:省食药监局印发《审核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先过审核关
中国甘肃网12月5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 (记者 刘晓芳)近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提交规定的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省局局务会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审核办法》明确了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照“权责清单”确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本级各业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二是对社会影响大、案情复杂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案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是本级承办机构实施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由法制机构审核,在24小时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核办法》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需提交材料,在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并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审核办法》强调,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食品药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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