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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17-07-26 08:30 来源:中国甘肃网-甘肃日报 编辑:张玉芳

  十、2013年以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浓度不降反升。

  整改目标:2017年完成全省PM10较2013年下降12%,PM2.5较2015年下降7.5%的目标任务,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的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国家“大气十条”终期考核评估。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

  责任人员: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措施:

  (一)按照《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强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市场煤质监管、工业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重点任务“六张清单”和“网格化”监管措施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二)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空气质量作为省委省政府“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重要内容,集中对各地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将大气污染防治终期评估与明查暗访年终考核和对市州部门的政绩考核有机结合,对大气质量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州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导致全省不能通过终期考核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市州、部门责任人进行问效追责。

  十一、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对距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差距大、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市州,启动黄色预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省大气办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加大对相关市州的明查暗访力度。

  (二)省大气办每月按旬对各地空气质量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月公布排名。督促指导各市州严格落实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制度,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考核排名。

  (三)督促指导各市州建立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督查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部门责任分工,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十二、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市州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省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地按《甘肃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并印发本地区年度工作方案。

  (二)严格执行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十三、《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全省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6个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8.5%。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政府分管建设、发改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整改措施:

  (一)选择合理成熟的再生水生产工艺,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工艺及配套再生水管网的规模和布局。

  (二)加快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升级,缺水城市及处于具备饮水功能湖库等敏感区域上游的临夏市、岷县、永昌县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改造升级,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并实施,通过改造和配建等方式,强化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各缺水城市促进再生水利用,拓宽再生水使用范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并纳入再生水利用统计范围。

  十四、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环保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整改措施:

  (一)积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各市州、县区每年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安排一定的职位、岗位用于招录、招聘环境监测、执法方面的专业人员,解决占比低的问题。

  (三)逐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与监测监管专项资金,保障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需要。

  (四)加大对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在职教育、参观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进一步解决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能力水平偏低的问题。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采矿和探矿项目。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和延续探采矿权。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全部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强化规划管控,在探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再新设探采矿权,已设置的探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十六、2014年10月国务院批准调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保护区内审批和延续采矿权9宗、探矿权5宗。其中,涉及核心区3宗、缓冲区4宗,共涉及保护区面积约58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对涉及的9宗采矿权、5宗探矿权清理退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17年停止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探采矿活动,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退出,2020年前全面消除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国土工作领导责任人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全面停止勘查开采活动,撤离人员设备。加强执法巡查,防止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二)对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房沟矿井1宗采矿权进行公告注销。对天祝塔窝煤业、天祝同德煤矿、天祝华隆大滩煤矿、肃南石居里八号沟铜矿等4宗采矿权和肃北县疏勒山多金属详查1宗探矿权,通过扣除方式退出。对肃南县凯博马蹄煤矿、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矿、天祝千马龙煤矿、天祝祁连重晶石矿等4宗采矿权,肃南县大海铜矿、肃南县木卧铺铜矿、民乐小石壁沟金矿、天祝县阿沿沟铅锌多金属等4宗详查探矿权,通过冻结方式退出。

  (三)对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恢复治理规划,抓紧实施。

  十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未按照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要求推进相关工作,监管不到位。

  整改目标:健全违法违规项目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化解生铁过剩产能160万吨、粗钢174万吨的任务。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发改、工信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

  1.深刻吸取兰鑫钢铁公司违规建设和中瑞铝业未批先建电解铝项目教训,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2.继续严把审批环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

  3.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会同环保、质监、安监、国土等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省工信委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坚决防止已淘汰和压减产能反弹。深入开展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与14个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签订《甘肃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水泥平板玻璃)》,明确要求各市州坚决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监管,落实党政同责,市州党政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承诺。

  3.按照《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督促关闭淘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或设备的通知》,要求当地县级政府对淘汰类的水泥生产线或设备立即下发关停通知,责成有关单位对企业立即断电断水,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拆除,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整体关闭淘汰企业。

  4.督促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设备拆除工作,个别企业由于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列入淘汰的生产线或设备不能按期拆除的,当地政府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主要设备进行封存。

  5.制定《甘肃省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十八、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整改时限:2020年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领导,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各市州政府分管质监、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省质监局

  1.各市州政府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工程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

  2.质监部门立即开展辖区内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2017年6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热工率)等情况,列表造册分别报送各级政府,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锅炉整治工程相关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责成各地质监部门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4.各级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做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依法依规监管燃煤锅炉。

  (二)省工商局

  工商部门以法人库为基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使触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九、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工信、质监、环保、工商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整改措施:

  (一)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和数量,做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全覆盖,特别是要加严加密冬季供暖期的煤炭检验批次和频率,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二)依照本地区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煤炭交易市场布局的位置和数量,城市建成区禁止设置煤炭新增交易市场、煤炭物流储存、型煤加工、煤炭洗选、煤粉加工等项目。

  (三)加强商品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对违法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煤炭的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省商务、安监等部门未对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研究部署,落实责任分工,文件仅在班子成员间进行传阅。

  整改目标:各相关部门按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安监局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商务、安监工作领导

  责任人员: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学习,对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安排。

  (二)立即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安排并督促整改。

  (三)制定落实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责任分工,明确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

  (四)对涉及的问题逐项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处室,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明查暗访督查年”活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一、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整改时限:2017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领导,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水利、发改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省水利厅

  1.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2.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3.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4.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范围,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祁连山保护区内水电站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二)金昌市

  2017年8月底前,按规范设置生态水下泄流量保障、监控和计量设施,确保生态水下泄流量。

  (三)酒泉市

  1.全面排查酒泉市境内祁连山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电站项目基本情况。

  2.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水电站各项环保措施。

  3.对自然保护区内在建水电站项目全面叫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整改。

  (四)张掖市

  1.对辖区涉及的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项目开展“回头看”核查,对在祁连山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电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闭关停,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2.所有水电站建设必须合理确定生态下泄流量,按要求设置无障碍下泄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建成在线流量监测系统,全天候、全方位监管下泄生态用水,确保生态用水达到规定标准。

  3.手续齐全的在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环评方案、环保措施,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已建成的引水式电站必须首先落实生态环保各项措施,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未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

  (五)武威市1.涉及的17座水电站(杂木总干渠梯级1号、2号水电站、西营河三沟二级水电站和天祝县哈溪河二级水电站不在自然保护区)中杂木灌区总干渠梯级2号、双窑湾二级电站停止建设,龙沟水电站关闭退出。正在建设的神树水电站、天祝县哈溪河二级水电站按环评、水保等批复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手续齐全的水电站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确保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引水式电站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全部安装生态基流下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水利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优先保证流域生态用水,放足生态基流下泄水量。对未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未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水电站限期整改。

  3.对手续不齐全和未完成验收的水电站,依法依规处理。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及自然景观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严重影响的水电站依法关闭退出。

  二十二、2015年9月由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等问题,张掖市及有关部门被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约谈后,整改工作仍然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列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整治方案的部分项目整改不彻底,一些设施未清除到位,一些植被破坏点未得到及时修复。部分生态破坏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改。

  整改目标:加快未完成整改项目的进度,综合施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设施全部清除到位,植被破坏点得到及时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全部得到有效整改。

  整改时限:林业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区域内的垃圾清理、临建设施拆除等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项目补办手续;2017年底前,完成植被恢复治理。国土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详细调查和综合防治方案编制。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2020年12月底前消除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林业、国土工作领导,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政府分管林业、国土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整改措施:

  (一)省林业厅

  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问题台账,实行倒逼销号制度,以2014年10月环保部公布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为时间节点,分类清理整治保护区的各类建设项目,核心区、缓冲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退出,实验区内探采矿项目全部停工冻结,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实验区内法律法规未禁止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和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区内临建设施全部进行清理和拆除,限期完成矿区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加强清理整治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完成的整治工作进行现场验收。

  (二)省国土资源厅

  1.对探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2.对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治理。

  (三)张掖市

  1.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废弃或停产多年的无主矿点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平整覆土、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固护坡、河道清淤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2.对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安装生态用水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无隙监管,派专人包点巡查,确保生态基流水按规定下泄。

  3.对已经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旅游开发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合理确定游客容量上限及活动范围。

  4.对已建成运营或正在建设的交通项目,责成业主单位严格依照项目核准时批复的项目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5.全面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妥善处置林草一地两证问题。

  (四)金昌市

  全面清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未清除到位的一切设施,按要求完成植被破坏点生态修复治理。

  (五)武威市

  1.坚持问题导向,对祁连山保护区武威段清查出的项目和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细化实化整改措施,着力解决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2.对已整改完成的项目和问题开展“回头看”,组织评估验收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巩固整改成果,逐步恢复植被生态;对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和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停产整顿、关闭退出、撤离人员、拆除设施、平整覆土、整治环境、恢复生态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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