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收买个人信息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原标题:收买个人信息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史洪举
据记者从兰州法院司法公开网获得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 2011年至2013年9月,郑某、杨某分别担任雀巢中国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期间,为抢占市场份额,推销雀巢奶粉,两人曾授意员工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孙某4人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兰州兰石医院等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6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据7月12日《法治周末》)
一般来说,人们办理相关业务时,均会留存姓名、住址、身份证、职业、电话等个人信息。但我们提供这些信息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使用这些信息,更不代表可以将这些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保存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管好这些信息,不得非法提供或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也不得非法获取这些信息。即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雀巢公司这6名员工因此获刑,无疑可发挥警示作用,形成公民个人信息不可侵犯的社会意识。
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可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并非是窃取他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才属于违法。哪怕是为合法的经营活动,也应依法获取他人信息,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报道可知,这些员工曾给医院的医护人员送去奶粉试用装,让他们免费发放给婴儿家长;发放同时并登记婴儿家长的信息;并根据信息数量为他们提供好处费。可见其非法购买、收受个人信息的情节相当明显。换句话说,如果这些员工直接与婴儿家长联系,征得其同意后获取相关信息并向其推销产品,就属于商业行为而非违法行为了。
信息就是财富,但越是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越容易被泄露,“我的信息我做主”成了奢谈。这提示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力气保护个人信息,尤其应严惩非法提供、非法获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即便是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也应严肃追责。这样才能敲响尊重他人信息的警钟,切实保障人们的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不至于沦为信息时代的“裸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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