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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需要 省城机动车 可采取限行及限量措施

17-04-18 10:21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编辑:宋芳科

  原标题:兰州市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需要省城机动车可采取限行及限量措施

  中国甘肃网4月18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王钊 实习生 曹西利) 4月17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5月5日前反馈自己的意见、建议。

  ●减少机动车排污:《条例》提出,兰州市、县(区)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设施,加强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完善公交线路规划,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未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

  ●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兰州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限行措施:兰州市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限量措施:兰州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实施30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定期排放检验措施: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未经定期排放检验的,不得进行安全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传机动车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进行维修并复检。

  ●处罚措施:对在兰州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处2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对擅自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两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处600元罚款;3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处2000元罚款。

  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zs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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