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司机酒驾撞人又逃逸 还想让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判决:保险免责
原标题:酒驾撞人又逃逸 他还想让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判决:保险免责
中国甘肃网4月1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许沛洁) 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无辜路人被撞身亡后,驾驶员选择状告保险公司索要理赔。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日公布终审判决,驳回驾驶员的所有诉讼请求。
肇事逃逸司机还喝了酒
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9日,赵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一年。
2015年9月19日3时许,赵某驾驶机动车沿民主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主西路和静宁路交叉口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小宁(化名)撞倒致伤,赵某将小宁送医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2015年9月19日7时,经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前往医院进行调查,没找到赵某,且当日多次无法联系到赵某。
2015年9月20日10时,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9月20日12时51分,大地财险接到报案。不幸的事发生了,被撞的小宁于2015年9月21日22时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10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为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6月16日,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司机状告保险公司索要理赔金
刑事责任已经承担,对于保险赔偿方面,赵某与大地财险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酿成纠纷,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赵某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被告的情形。
除此之外,原告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和涉嫌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情形。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逃逸行为保险免责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情形,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条款之所以设置“逃逸免赔”,因为:1.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之发生负有责任,均有保护现场、救助事故受害人、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2.当事人一旦离开现场,则有无违章行为及是否酒后、醉酒、吸毒、无证驾车等情形将难以查清,无法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果逃逸行为能够获得保险赔偿,与鼓励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本案中,原告赵某为交通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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