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甘肃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第一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线索举报。
第四条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省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民行检察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必要时,聘请涉案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被聘请的咨询顾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专家意见书。咨询费用每案每人2000元-5000元,由聘请专家的人民检察院支付。
第六条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奖励由当地检察机关逐级向省院申报,由省院核实后每半年下发一次。
第八条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十条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给予奖金奖励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0元-5000元。
第十一条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也可以到该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931)2369666
(三)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jcygyssjb@163.com
(四)两微一端举报
登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新视野或关注官方微博、微信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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