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实施意见》 将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原标题:欠钱不还“老赖”甭想当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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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1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李杨)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甘肃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将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依据《实施意见》,在2017年3月底前开发信用惩戒应用软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全省各级法院将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全省各级法院将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
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多项限制明细】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2.发行债券限制;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4.股权激励限制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8.入伍服役限制。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平安)城市、文明(平安)村镇、文明(平安)单位、文明(平安)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3.授信限制。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3.使用草原限制;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高消费旅游限制;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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