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门槛重在权利保护
原标题:降低民事行为能力门槛重在权利保护
史奉楚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谈道,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年龄的下限到底是应该放到六岁还是十岁,怎么样能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有很多问题还会在这次审议当中经过代表们充分的审议、充分发表意见,进一步完善这部民法总则。
拟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从十周岁降至六周岁,应该说是民法总则草案的突破性规定。笔者认为,适当降低年龄标准既是尊重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与契约稳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确保其健康成长。
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十周岁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或交易活动均应由其监护人代理,通俗来说,就是自己说了不算,其父母说了才算。
但市场经济强调交易稳定。在大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已相当成熟的情况下,依然拘泥于“十周岁”标准,显然不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利。如严格来说,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要是未征得监护人追认,应属无效。虽然该例子比较极端,但也凸显一定尴尬。尤其很多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非常成熟,从外表来看不像小孩,如果商家作出善意判定后向其出售商品,却被其父母否定,将极大地损害交易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要是此类事件经常发生,也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利,即商家只有在家长陪同下才会向小学生出售零食、文具等,让本该逐渐学会独立生活的小孩“永远长不大”。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非常落后,教育水平有限,很多儿童入学较晚,心智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待提高,“十周岁”标准符合当时社会状况。如今依然拘泥于“十周岁”显然有些落伍,如现在很多儿童三岁左右已接受幼儿教育,六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成为需要独立与小伙伴交往的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赋予其相应行为能力,认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与其生活学习相关的民事活动。
当然,采取“六周岁”标准不宜单兵突进,还需统筹兼顾,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很多儿童已成为手机控,网游控,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而且多数是在家长不知情时进行的。这就要求承认六七岁的小孩已经成为“小大人”时,也要避免其经受不住诱惑,识不破陷阱,成为制造事端的“熊孩子”。
如应要求网络游戏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限制其购买游戏装备的消费金额。这样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相关新闻
- 2017-01-19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2016年为民办实事情况新闻发布会
- 2016-12-02甘肃省政府对定西安定区教育系统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2016-06-28评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门槛有助契约稳定
- 2016-01-08甘肃省939所行政村幼儿园已全部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