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儿子原名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原标题:为要回儿子原名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中国甘肃网3月3日讯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 ( 记者 苏叶 )张先生为了要回儿子的原名,一纸诉状将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告上法庭。3月2日记者获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由于诉讼超过时效,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张先生与前妻赵荣(化名)于2007年8月15日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跟随母亲赵荣共同生活。2008年1月3日,赵荣向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下简称平川分局)提出变更其与原告婚生子姓名的申请,平川分局经审查后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了变更姓名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张先生不同意,故诉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平川分局作出的变更姓名行政行为,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张先生向本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起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变更上诉人张先生儿子姓名的行为,张先生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8月23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张先生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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